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4-07]   来源:汉办  作者:   阅读:11347[字体: ]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的选拔、培训、派出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 O 11]1 9 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以下简称国家汉办)派往孔子学院(课堂)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教师,统称“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二、选聘与培训
    (三)国家汉办负责制定教师选聘条件,公布年度派出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选拔教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高校负责推荐教师人选。
    (四)教师选聘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热爱国际汉语教育事业,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奉献精神。
    2.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在5 5周岁(含)以下,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2年(含)以上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或中文、外语、教育等专业教学经历;有汉语教师志愿者经历者优先。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
    5.具有良好的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中华文化传播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
    6.身体健康,具有合格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教师出国前,应参加国家汉办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教师在外任教期间,根据需要,由国家汉办组织在岗培训。岗前和在岗培训以《国际汉语教师标准》和《国际汉语教师培训大纲》为依据。
    三、派 出
    (六)教师国内工作单位负责办理出国任教相关手续。一般办理因私护照,签证自行办理;如赴任国有特殊要求,可办理因公普通护照,由国内工作单位办理。
    (七)教师出国前应到国家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派出。
    (八)教师在取得签证后,应及时通知国家汉办,预领国外工资和津补贴,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确定工资标准、领取津补贴的依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页及签证页);《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信息表》;已婚教师还应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九)教师赴任前应与国家汉办签订《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任教协议书》。
(十)教师应按照驻外工作单位的要求按期赴任。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时或不能到任者,应及时与国家汉办联系,议定善后事宜。教师配偶随任,应向国家汉办和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办理有关手续。随任时间以机票和出入境记录为依据。
四、国外管理
(十一)教师任期以实际赴离任日期为准,一般为2至4年。教师赴任后,应在1个月内向当地孔子学院和驻外使领馆报到,递交《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到职登记表》,由孔子学院汇总报国家汉办。在尚未建立孔子学院的国家,教师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递交《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到职登记表》,同时抄送国家汉办。教师应向国家汉办及时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包括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情况。
(十二)教师在外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法律,尊重所在国文化和宗教习俗,遵守国内外工作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服从使领馆和孔子学院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
教师汉语教学工作量每周一般为2 O学时。因工作需要须坐班的,坐班时间以驻外工作单位的具体要求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法律规定时间。除教学工作外,还应完成使领馆和国家汉办安排的任务。
(十三)教师赴外工作满一年,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一次性年度奖金;不合格者将给与警告或提前结束任期回国。
(十四)教师如需延长任期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任期,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驻外工作单位负责人(孔子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汉办批准。
(十五)教师如因身体、心理条件及其他原因影响工作的,根据我驻当地使领馆或孔子学院意见,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限期回国。
教师违犯法律、法规者,依法处理。对违反外事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事故者,国家汉办将终止其任期,责令回国,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教师所在国家如发生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及时联系我驻当地使领馆、孔子学院和国家汉办,并按照使领馆的应急处置要求应对。
(十七)教师任期结束,应按照国家汉办确定的时间回国,到国家汉办述职并提交《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外派汉语教师离任鉴定表》。不得无故超期滞留,否则待遇停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待遇
(十八)教师国外工资、津补贴及休假、探亲等有关待遇事项,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执行。
六、附 则
(十九)本办法相关必要条款纳入中外双方合作院校孔子学院执行协议中。
(二十)本办法由国家汉办负责解释。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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