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

[日期:2018-09-17]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作者:包红英   阅读:2637[字体: ]

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高等院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审批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辽外办发【2016】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及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责任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级以下行政人员出国(境)执行教学科研任务,实行审批责任前移,校内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出国(境)人选、任务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出访日程、邀请函、经费等全权把关和负责。

二、科学制定计划

教学科研人员团组出访计划各相关单位应在每年年末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学校统一审核协调,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报送省政府备案。年内确需临时安排学术交流合作团组出访,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三、加强经费管理

使用科研等专项经费出国(境)的,要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先行审核。 

四、规范请示文件

请示正文填写须内容完善、格式规范。出访任务要详实、具体,不得弄虚作假;要本着务实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一般不得使用月初、月底或上、中、下旬等模糊表述。

五、信息公开公示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须在本单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职务,项目名称及任务说明,经费来源和预算、出访国家、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等。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本单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出访报告要信息全面、务实精炼,篇幅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并按时抄送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再报送省外办/省台办备案。

六、申请流程

请材料及时间

1.个人因公出国(境)请示函及行程表(行程表格式请见附件1)

2.国(境)外单位邀请申请人的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

3.《沈阳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3份(见附件2中层干部、3其他人员)

4.《因公出国临时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4)

5. 国家、省资助项目计划书

6.学院或者个人科研账户明细(须加盖财务处公章)

7.身份证复印件

8. 提交时间需在出发前两个月

(二)申请任务批件及签证(港澳通行证)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向省外办/省台办提交出访团组的申请材料,省外办/省台办审批后下发《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出访团组需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签证(港澳通行证)

出访团组须提供的材料:

1.签证申请表

2.照片(无因公普通护照人员到辽宁省外事办公室签证处照相--启运商务大厦1F)

3.相关签证费用

4.其他材料(根据大使馆要求)

(三)领取护照(港澳通行证)

 驻外使(领)馆在沈阳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统一领取护照(港澳通行证),其他的由本人携带《领取护照函》(见附件5)及签证费至辽宁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3号)领取护照。

(四)上交护照(港澳通行证)、相关照片及总结

出访团组回国后一周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辽宁省因公出国(境)出访情况报告(见附件6)、相关照片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并报送省外办/省台办。


附件1日程

附件2:中层干部.doc

附件3:普通人员.doc

附件4因公出国临时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件5领取护照函

附件6出访情况报告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教育事务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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