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境)费用签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作者:发布时间:2015-01-09 浏览次数:1542

全校教职工: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简化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借款和报销签批程序,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商定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对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借款和报销签批程序做出调整,现将新的签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借款所需材料及签批程序

    借款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审批手续。
    ㈠借款所需材料
    1、邀请信函或会议通知复印件;
    2、沈阳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原件(预算部分内容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届时作为借款与报销的重要依据);
    3、省外办、台办出具的任务批件复印件(未上报省外办或台办审批、经学校同意通过办理因私手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除外);
    4、借款单。
    ㈡借款签批程序
    签批在借款单上进行,签批程序依次为:出国(境)者本人签字、出国(境)所用经费负责人签批、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二、报销所需材料及签批程序
    ㈠报销所需材料
    报销时除借款时提交的所需材料外(借款时已提交,无需再次提交),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
    2、银行外汇兑换凭证原件或费用支出当日中国银行相关外汇牌价表(报销时以中行卖出价为准)网页打印件。
    ㈡报销签批程序
    1、如实际费用支出未超出预算经费审批的,费用报销时依次须经本人、经费负责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2、若实际费用支出超出经费预算的,原则上不报销超预算支出部分费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报销超支部分费用的,需提交超预算费用支出情况说明,除上述人员签批外,还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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